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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所[2000]23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的通知

09-29 京国税所[2000]23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8月6日发布;2007年8月6日实施)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的通知

京国税所[2000]233号

失效

2000.04.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掌握利息税的税源变化情况,努力完成总局下达的收入任务,现要求各局根据“利息税报告表”有关资料按期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式样附后,季度报表为本季累计数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月份报表为当月数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上报),每月上报时,只填写扣缴税额和扣缴人次,“季(月)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在报送“季(月)报表”时,应附送收入分析报告写明税款增减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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