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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法[2002]3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韩亚航空公司开通汉城至北京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文件》的通知

09-29 京地税法[2002]37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韩亚航空公司开通汉城至北京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2]37号

全文有效

2002.01.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韩亚航空公司开通汉城至北京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1〕1012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中韩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的有关规定,韩国海、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从我国取得收入、利润,我国应免征营业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韩国海、空运企业派驻我国办事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我国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根据上述规定做好有关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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