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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开征[2005]2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京地税开征[2005]229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开征[2005]229号

全文有效

2005.12.13

各科、室、所:

为了做好税收管理员在我局的贯彻实施工作,分局先后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开征[2005]1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推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开征[2005]128号)等文件,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5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分局相关科室所的岗位职责分工,就做好税收管理员工作管理办法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管理员工作指导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说就是管户是由税收管理员将所管行业对每一户实行户籍管理;管事是由税收管理员按照管理所岗位职责分工,结合征管业务流程对所管行业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说来就是税收管理员对所管企业既要管理又要体现服务的原则,了解所管行业的在经济活动中的主要情况,熟悉所管企业的基本情况,掌握所管企业中重点税源户的税源发展变化。税收管理员应当积极探索基于个性化服务、上门服务、全程办税服务基础上的管理,将零距离、个性化的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全过程,建立税收管理员联系卡明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三)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将开发区内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划分管理,以此为基础在管理所设立若干个税收管理员小组。在这个原则下,税收管理员结合市区所三级重点税源户的划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票使用情况,按照经营年限、核算水平、纳税金额、信用等级情况,将所管企业划分为:新办税源户、一般税源户、重点税源户、定额定率税源户四大类。管理方式为:对新办税源户实行经常性管理,责任到户,重点进行纳税辅导;对一般税源户依据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纳税与发票购领情况的审核比对,通过评估发现问题;对重点税源户实行按期审核相关报表,分析预测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定额定率税源户实行定期巡查,根据企业经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定额。

(四)全程办税服务与无缺位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人户对应,包户到人的工作机制,税收管理员实行A、B岗位管理办法,解决工作无缺位的问题,管理所对某一行业明确税收管理员A岗位,明确另一行业税收管理员B岗位,是协助税收管理员A岗位的助手,B岗位协助A岗位起到因某一岗位色不在时的无缺位互补以及双人上岗执法的作用,依此类推,实现A岗位B岗位之间无缺位互补。全程办税服务是指对于税收管理员所管行业的涉税事项(除登记、申报、检查外),全部由负责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员一人全程负责。

二、关于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员主要依托征管核心系统和税收管理员平台,做好税收征管和纳税评估工作。

(一)税源户登记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负责制作所管理企业户籍管理台帐;负责对新登记户来所报到,从在途户转为正常户的确认工作;负责按照所里安排定期召开办税人员例会,纳税事宜的辅导工作。

(二) 实地核查工作。税收管理员负责按照相关工作职责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工作完成后填写《实地核查表》,经所长审批后在税务所内网“信息共享区”上录机。

(三) 发票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购票情况与上期纳税申报情况随时进行比对,当出现购票数量较多而申报较少情况时,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和纳税评估。

(四)网上办税事项的承办工作。对于通过纳税人邮箱反映的问题,由税收管理员按照全程办税服务的要求及时办理。税收管理员还负责向所管理企业发送有关涉税信息的起草工作,经所长审批后通过企业邮箱及时通知纳税人。

(五)缓、退税(费)的管理工作、行政许可工作、申报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分局各科室所的职责分工,这几项工作的受理工作还是由纳税服务所负责。税收管理员负责企业缓税经审批后按照还款计划定期催缴工作、负责企业没有进行申报的催报工作、负责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辅导工作和个税明细申报涉税证明开具工作。

(六)协助做好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工作

负责对所辖税源户进行综合、动态收入进行分析,按收入分析报告的要求完成,并做好对税收收入预测工作,报主管所长审定。

(七)纳税服务工作

负责落实我局各项纳税服务承诺、措施工作,充分利用语音电话、企信通、网页、新系统通知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纳税人涉税事宜和相关通告,并认真组织每季度办税人员例会、纳税人座谈会等各类会议工作。

(八)纳税清算工作

负责对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转出申请的受理,按要求做好结税结票、收回密码器和IC卡、报数停机等清算工作,并上报主管所长审核,及时向纳税人送达审核结果等。

(九)行政处罚工作

负责对纳税人违法进行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核工作,并上报主管所长审批,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纳税人,并将处罚结果在本所内网“信息共享区”中公告。

(十)税源户分类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对所辖的全部纳税人依据纳税信用等级及日常征管情况将纳税人分为四类,并进行分类管理。

(十一)对定期定额及定率征收的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辖企业初次核定及每年进行调整进行管理,对定额定率税源户实行定期巡查,根据企业经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定额。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申报征收工作还是由纳税服务所负责。

(十二)纳税评估工作。按市局及分局纳税评估工作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要求由纳税评估科制定,内容见附件1。

(十三)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总局、市局有关廉政勤政要求,做好廉洁自律,具体廉政要求由人事政工科制定,内容见附件2。

附件: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

附件1:

开发区分局税收管理员日常评估办法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京地税评[2005]359号),为了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日常评估内容,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明确如下:

一、基础信息中纳税事项评估内容

1、通过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纳税人基本信息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基础信息、工商局交换信息、技术监督局交换信息的对比,对基础信息中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不匹配的进行事项评估;

2、税收管理员下户收集的纳税人基本信息与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对比,对基础信息中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姓名、股东信息等不匹配的进行事项评估。

二、申报缴款中纳税事项评估内容

1、根据恢复纳税人无应税事项申报规定,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是否按期申报各税进行事项评估;

2、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数额与入库额不相等的,税收管理员应对税费中不相符的进行事项评估;

3、根据定期交换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数据及纳税人营业税缴纳数据,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进行事项评估;

4、根据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与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入库数据进行事项评估:

①是否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中申报;

②是否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中有基础信息;

③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中是否一致。

5、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管理规定,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是否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及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数额与企业所得税入库金额不符的情况进行事项评估;

6、根据房产税管理办法,税收管理员应对当期纳税人申报房产税金额和入库金额及本期入库金额与上期入库金额进行事项评估;

7、根据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税收管理员应对当期纳税人申报的土地使用税金额和入库金额及本期入库金额与上期入库金额进行事项评估;

8、根据印花税管理规定,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是否按期申报印花税及定率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进行事项评估;

9、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规定,税收管理员应对按营业税广告、娱乐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及缴纳的金额与缴纳的营业税金额是否相符进行事项评估;

10、根据车船使用税管理规定,税收管理员应对申报公车数量与实际公车数量及入库税额与确认公车税额进行事项评估。

三、发票使用中纳税事项评估内容

1、对税控发票系统的开票金额与当期营业收入金额及开票是否按期缴纳营业税进行事项评估;

2、对税控发票系统中错、废、退票量较高的纳税人进行事项评估;

3、对存票量较高的纳税人进行事项评估。

四、减免税事项评估内容

1、税收管理员应通过系统判定纳税人的减免税区间,对减免税即将到期的纳税人及时通知其进行申报纳税;

2、税收管理员应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是否按期申报减免税申报表进行事项评估;

3、税收管理员应对非行政审批项目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执行减免税政策情况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事项评估;

4、税收管理员应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期间前后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事项评估。

五、缓缴税款事项评估内容

税收管理员应通过系统判定纳税人的缓缴税款区间,对即将到期的纳税人通知其按期申报纳税。

六、欠税管理事项评估内容

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有欠税金额并未按期缴纳税款,又未办理缓缴税款手续的进行事项评估。

七、委托代征代扣代售事项评估内容

税收管理员应对申报缴纳代征税款与月结票据、票据开具与代征税款、票证存量多少进行事项评估。

八、财务状况事项评估

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财务指标表中对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相同项目不同数据的财务指标进行事项评估,即: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工资总额、年末平均人数等项指标。

九、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提出的撤销申请按撤户程序进行纳税事项评估。

十、纳税评估科转交的行业评估及其他事项的评估。

附件2:

北京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十要十不准”纪律

一、 要文明征税,礼貌待人,不准对纳税人蛮横无理耍态度。

二、 要依法办事,不准乱征、乱罚或非法扣押纳税人的物品、现金。

三、 要严格执行税收规定,不准越权减免税款和滞纳金。

四、 要秉公执法,不准勾结、包庇、纵容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欠税。

五、 要严格按照征管制度办事,不准征税不开税票或白条收讫。

六、 要廉洁奉公,不准贪污、挪用公款、税款和以权谋私。

七、 要买卖公平,不准在纳税户低价购买商品。

八、 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准向纳税户赊欠、借款、借物。

九、 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吃请、收礼或索贿受贿。

十、 要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不准参与经商和其他非法的经济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一、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 不准接收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务。

六、 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 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 不准拖欠公款。

十、 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 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 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 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征〔2005〕52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工作要求,推进税收管理员工作在北京地税系统的深入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具体操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第三条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以信息化为依托,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管理到户、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地域、分行业、分类型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高、税收业务精、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列编的税源管理所或地区税务所均应按照本办法设立税收管理员。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基本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落实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和措施;

(二)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三)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四)负责税源户管理、日常检查、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税收管理员具有实地检查权、涉税情况询问权、纳税人帐簿核实权、税务事项处理建议权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具体工作内容

第九条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税收政策,说明具体办税流程,无偿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第十条对税务登记基础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所辖税源户变动情况,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等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负责非正常户管理、外出经营管理、外地来京经营税收管理及换(验)证管理等工作,及时清理漏征漏管户。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所辖税源户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申请事项、核定、认定、审批事项的真实性。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做好相关报备工作,督促纳税人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及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做好催报催缴、欠税管理、委托代征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所辖税源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情况及企业合并、分立、投资、破产等重大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配合开展无证据举报件核查、国际情报件核查、国内税收协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掌握重点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税收收入分析、预测,落实税收计划。

第十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查找涉税异常,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采取函告、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进行相关处理;搜集、积累、维护相关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对税源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比对,对各类异常情况进行核实;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十六条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对形成的涉税资料及时归集整理,建立纳税人档案。

第十七条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二)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三)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四)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六)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七)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及申报纳税的;

(八)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九)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一)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二)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十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发票违法犯罪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十四)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税务检查的;

(十五)其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前,应提交下户工作计划,并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下户前应通知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尊重纳税人的时间选择。

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时,应向纳税人出示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全面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在请示后,及时答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将收集的信息、处理意见及对纳税人作出的综合评价等情况整理归档,及时更新维护系统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超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税务文书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或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勤政规定,文明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管户情况汇报,建立定期总结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监察部门通过定期下户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税收管理员勤政、廉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做为税收管理员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原则上三至五年轮换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本着“流程规范化,责任明晰化,管理精细化,监控数字化、服务人性化”的工作方针,根据本辖区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税源管理的需要,制定税收管理员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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