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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个[2005]3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京地税个[2005]32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9月26日发布;2011年9月26日实施)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325号

失效

2005.07.0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文件转发你们,此批复适用于2005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个人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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