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00号
全文有效
1999-07-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收入需经技术市场认定,“科研机构”需经市科委和市国、地税局共同认定,“高等学校”为普教性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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