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1年6月30日以前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8〕635号
全文有效
1998-12-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关于1991年6月30日以前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地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问题,经市局研究,根据税法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1991年6月30日以前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待遇应与企业所得税待遇相一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