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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8〕19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8〕195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95号

全文有效  

1998-10-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与其它金融业务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国债利息收入,应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其他收入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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