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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二〔1998〕38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383号

全文有效  

1998-07-3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北京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提取办法暂按原规定执行,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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