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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7〕09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7〕096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96号

全文有效  

1997-05-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通知》第一条企业“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被承租企业费用的检查,凡属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以及类似性质的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对于收取承租费用的单位,其凡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将全部收取的承租费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企业承包经营,可比照《通知》第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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