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等三个单位《关于转发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26号
全文有效
1997-01-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外(1996)1418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对境外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的境外投资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依照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5)2348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