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10号
全文有效
1997-01-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社会进行捐赠,并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按财税字[1996]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捐赠比例的,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超过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的部分,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产品、样机等形式,通过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未通过广告公司的,须按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三、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须按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