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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进〔1996〕33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6〕337号

全文有效  

1996-07-29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10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执行。

一、有关企业须上报大型成套设备或大宗机电产品出口项目清单,并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项目清单与出口合同核对相符后,方可按文件规定退税率申请办理退税。

二、对各公司的有关大型成套设备或大宗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应单独申报办理退税,并请各分局做好有关核销管理工作。防止虚假申报或重报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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