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28号
全文有效
1995-07-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的时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开始的时间。凡依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确定的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并且当年度获利的,不论其是否在当年领取营业执照,均可依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