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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1998年4月3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63号),本文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2、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13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5-01-1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经请示总局,考虑到征收过程中境外收入一并纳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尚未下达,因此就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先不进行汇算清缴,待总局具体操作办法下发后,再作办理。《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请各区、县局要积极督促企业按时上报,各区、县局收齐后于1995年3月5日前报到市局税政管理二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