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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二[1994]520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税二[1994]520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520号

全文有效

1994-08-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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