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征〔1994〕352号
全文有效
1994-06-08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京税征字[1994]326号《关于统一更换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新版专用发票的工本费按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成品价核定的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市物价局备案的价目表执行。一式七联专用发票何时使用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