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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323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税一[1994]323号 我要评论

北京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23号

全文有效  

1994-05-2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外分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 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下例公式计算;

   1、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2、免征教育费附加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三、按照《通知》规定对三峡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减化减免税手续,对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基金,企业在年终清缴所得税时,提供有关解缴资料凭据,的税的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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