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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二[1994]157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09-29 京税二[1994]157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税二[1994]157号

全文有效  

1994-03-1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二字第02字《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对房地产营业收入的有关税收处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房地产营业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纳税人转让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所得税时,其房地产经营收入的确定,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做为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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