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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230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税一[1994]230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30号

全文有效

1994.4.1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为“具体范围”)第一条所提“乘降所”系指为方便旅客上下车,列车在铁路沿线未设有车站但需停车的地方。

  2.“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三条所提“行李”和“包裹”的划分问题,按现在铁路系统的规定,行李是指有车票的旅客所携带的物品,(除特种物品外)包裹是指由无车票的顾客要求运送的物品。

  3.具体范围第五条所提“特种货车使用费”中的特种货车指砂石车,罐车、粮车等运送特定物品的货车;“回送费”是指使用特种货车的单位,在特种货车空车返回时向铁路部门交纳的费用;“拼箱费”是指将几个品种的一般货物同放在一个货车车箱内所收取的费用;“电气化附加费”是指对乘坐电气化火车的旅客收取的票价以外的费用。

  4.“具体范围”第六条第二款所提“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是指在运输途中,铁路部门对顾客托运货物的包装物进行修理,并先垫付修理费,到达目的地后向顾客收回的费用。

  5.具体范围第七条所提“签证费”是指旅客持全程车票到中转站签字换车所支付给中转站的费用。

  6.具体范围第十一条所提“铁路建设基金”是指按铁道部规定,由铁路部门按标准向货运的顾客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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