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①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3]565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3.8.1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36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半征收①。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9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2%提高到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