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0)京税三字第130号
全文有效
1990.2.16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55号《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也比照通知中的规定办理。
请一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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