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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市税三字第971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①此处修改,修改为“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9)市税三字第971号

部分失效

1989.12.7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已征收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税款,经核实后,在12月底以前班里完退库手续,同时将落实情况(按户)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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