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5号
全文有效
2016.9.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房产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根据本公告和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发布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市税三字〔1989〕1051号 |
1989年12月27日 |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87)市税三字第124号 |
1987年2月10日 |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三款 |
2 |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
(87)市税三字第834号 |
1987年9月25日 |
第八条 |
3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京税三〔1993〕806号 |
1993年12月14日 |
第一条 |
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重估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京地税二〔1994〕204号 |
1994年12月30日 |
第一段中“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内容 |
5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京地税二〔1999〕380号 |
1999年7月19日 |
第一条 |
6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期付款购房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京地税地〔2001〕400号 |
2001年8月9日 |
第三段中“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税房产,不分新旧程度,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内容 |
7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通告 |
京地税地〔2009〕81号 |
2009年3月16日 |
第一条中“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内容、第三条、第五条 |
8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2015年6月29日 |
文中“《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内容、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