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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16〕22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6〕229号

全文有效

2016.8.1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北京国税局各处室;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北京地税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具体意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深化理解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北京国税局、北京地税局(以下简称北京国地税)要高度重视外出经营管理相关事项,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不断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明确流程,创新形式

  (一)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跨区税源登记”模块进行处理。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前已经申请开具的《外管证》,应当按期进行核销和缴销。原京内跨区经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进行注销。

  (二)本市纳税人跨省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外管证》的,应在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提交申请并上传附列资料,待系统确认后自行打印加盖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电子《外管证》,之后持《外管证》到外省办理报验手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外管证业务的宣传和运维,认真做好对纳税人咨询问题的解答工作。

  (三)本市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且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可按照合同期限确定《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外省来京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所持《外管证》有效期超过180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照《外管证》载明的实际有效期限进行报验。

  (四)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本市企业外出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再开具《外管证》;同时,外省企业来京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跨区税源登记”,不再进行《外管证》报验登记。

  三、优化程序,简并资料

  (一)《外管证》的开具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对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只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现场开具的《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三)《外管证》的核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四、加强合作,信息共享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针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无法获取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信息的问题,新增“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要通过联合办税、委托代征或共享信息等方式,协助地税局加强对外出经营建筑服务企业的税收管理。

  北京国地税积极落实《合作规范》要求,通过金税三期应用集成平台共享外管开具、报验等信息,进一步深化联合办税、委托代征等事项;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外出经营事项以及《外管证》业务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征收管理、风险应对、纳税服务等工作,共同做好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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