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综〔2016〕828号
全文有效
2016.5.17
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3]2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