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5号
全文有效
2016.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就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7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一、关于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全文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