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6〕23号
全文有效
2016.1.29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要深刻认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扩大区域税收合作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是促进区域内产业升级转移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京津冀税收一体化对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责任,完善细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有关处室应严格对照《通知》要求,结合部门职责,细化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过程中各项有关工作,明确落实中的细节问题。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应按照《通知》对本局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进行一次梳理,确保《通知》全面落实。
三、加强沟通,狠抓落实
市局有关处室、各区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反馈,对于迁移过程中出现的涉及迁移双方税务机关的问题,要及时与迁移另一方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畅通沟通渠道,共同解决好纳税人遇到的问题,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确保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