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自2018年10月16日起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4〕180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14-08-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的规定,以下企业(见附件)对应出口货物劳务可以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各局应及时告知企业以下事项:企业须在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原因消除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附件: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