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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复〔2013〕295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京人社医复〔2013〕295号

全文有效

2013-04-28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有关问题的请示》(东人社文〔20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原则,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条件,但未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自愿提出补缴申请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规定,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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