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评〔2010〕170号
全文有效
2010-08-3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
约谈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税务局(税务所)
税务约谈通知书
地税约通[ ] 号
:
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可能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请你单位对相关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________等税务人员,就有关涉税疑点进行面谈,届时请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具体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请予以协助。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约谈通知书》使用说明
1、本文书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制定。
2.本通知书直接送达纳税人时,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填写要求:
(1)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中关村所”填写“中”,如评估科使用填写局代字,“东城”填写“东”;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 详细填写实施约谈单位地址,约谈人员姓名。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被约谈单位;一份由实施约谈单位随同其他约谈资料按规定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