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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地〔2010〕13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交易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注——本文第一条废止,第二条、第三条修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交易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0〕131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10-07-01

一、对于因房屋买卖双方解除购房合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涉及房屋交易的各项税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的规定,先受理纳税人契税退税申请后,再受理其他税费的退税申请。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屋交易退税的管理,在进行此类业务退税审批时,要先审核契税退税,契税退税审批全部通过后,再审核相关税费的退税。

三、上述退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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