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①②③此款修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购房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10〕107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10-05-3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快速上涨 强化房地产税收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87号)文件中关于购房记录查询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①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纳税人契税申报,不得因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出现问题而影响税款的征收。
二、当查询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征收窗口工作人员无法查询纳税人购房记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报告本局主管契税工作的局领导。各局主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采取按纳税人签订的《首次购房承诺书》,判定其是否为首次购房行为,并征收相应税款。同时应要求征收人员在《首次购房承诺书》空白处,注明查询时间、未查询购房记录原因及查询人员姓名。②
三、查询系统运行正常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京地税地〔2010〕8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恢复购房记录查询工作,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局。③
四、各局要结合本局实际征管情况,本着服务纳税人,方便征收人员操作,减少征纳双方矛盾的原则,制定查询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释:
①此处修改,修改为“现就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②此处修改,修改为“ 二、当查询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征收窗口工作人员无法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报告本局主管契税工作的局领导。各局主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采取按纳税人签订的《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判定其家庭住房情况,并征收相应税款。同时应要求征收人员在《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空白处,注明查询时间、未查询家庭住房情况的原因及查询人员姓名。”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③此处修改,修改为“三、查询系统运行正常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恢复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工作,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局。”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