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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0]91号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09-29 京财税[2010]91号 我要评论

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0]91号

全文有效

2010-01-1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8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64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办[2008]7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自2010年1月1日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4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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