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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保发〔2009〕4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9〕4号

全文有效

2009-01-07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由现行的2%调整为1.2%。

  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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