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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6]25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09-29 京财税[2006]251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①此处失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6]2514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6-12-1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政策,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我市对家禽养殖行业(包括种禽养殖)、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①的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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