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稳步推进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4]454号
全文有效
2004-09-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2004年作为北京地税系统“有效执行年”的工作要求,全面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公共管理部门,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市局在借鉴国外志愿服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税收服务的新领域,在朝阳、东城和平谷进行了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试点。从试点工作的运行情况来看,志愿者活动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满足了部分纳税人的特殊需求,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认可。为实现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中来,指导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在全系统的稳步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是由地税机关发起和组织,依助于广大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向需要援助的特定纳税群体提供服务。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是为纳税人提供援助服务的延伸,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推出的一项新举措。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们道德观念上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们愿意参与到志愿者活动中来。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致力于帮助特定纳税群体,服务社会,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致力于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致力于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二、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符合条件的志愿者自愿加入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退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选择为援助对象提供的服务项目。
(二)合法性原则。志愿者按照被援助对象的请求,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三)无偿性原则。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从事如推销本人或其他人员的书籍,介绍本企业或其他企业业务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活动。
(四)组织性原则。志愿者应遵守志愿者组织制定的相关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服从组织管理,工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
(五)自律性原则。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是一个自律性组织,自行管理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各项事务。
三、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服务对象
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服务对象是志愿者所在组织辖区内需要涉税帮助的特定群体。具体包括:
(一)需要涉税帮助的离、退休人员;
(二)需要涉税帮助的残疾人员和因病行动不便的纳税人;
(三)需要涉税帮助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经营者;
(四)需要涉税帮助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需要涉税帮助的复转军人和军烈属等;
(六)需要涉税帮助的发生出租、转让房屋等应税行为的居民;
(七)外省市来京投资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经营者;
(八)外籍来京投资的小企业经营者和需要涉税帮助的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个人;
(九)从事生产经营遇到特殊困难(如不可抗力因素等)的纳税人;
(十)其他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四、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纳税服务志愿者应根据援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依法提供规范的服务。主要包括:
(一)建账服务和账务辅导。主要针对不具备独立记账能力的纳税人,提供账务辅导,帮助企业建账,使纳税人逐步过渡到自主记账。
(二)税收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服务对象在生产、经营及办税过程中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提供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等内容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代办服务。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员、孤老病人可自愿委托志愿者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信息反馈服务。将需要涉税帮助的特定纳税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
(五)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服务。为税法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六)语言服务。为外籍来京投资的小企业经营者和需要涉税帮助的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个人提供语言服务。
(七)其他服务。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志愿者能够提供的其他个性化服务。
五、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一)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采取定期服务和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服务可结合每年的税法宣传月、全国学雷锋日、助残日等活动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
日常服务应由纳税人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援助申请,凡符合援助条件的,由志愿者组织指派纳税服务志愿者进行援助。
(二)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开展由各局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市局指导性意见,在所辖区域内发起和成立志愿者组织,制定相关《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和《纳税服务志愿者守则》,确定具体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
随着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的进一步壮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市局将成立北京市纳税服务志愿者的专业组织,统一和规范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的管理。
六、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一)在当前成立北京市纳税服务志愿者专业组织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市局由纳税服务中心负责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整体协调。市局负责统一规范全市的纳税服务志愿者标识和胸卡。
(二)各局由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并按季将本辖区登记注册及开展志愿服务的情况上报市局。各局负责安排对志愿者的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者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同时负责定期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根据具体情况培训可采取定期组织、集中统一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个别培训、上门培训等方式。
(三)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可以依托街乡、社区组织的力量,发挥街道、社区优势,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基层组织,负责日常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四)推进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应本着周密策划,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进行探索,总结经验提高,逐步加以规范。在朝阳区、东城区、平谷区试点的基础上,稳步在全市推广。
附件:纳税服务志愿者标识和胸卡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