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553号
全文有效
2002-12-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销售印刷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新华通讯社系统一法人实体内部各单位业务往来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除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货物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类新闻信息产品销售收入或使用费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取得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依照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