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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1]151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09-29 京财税[2001]151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①此条修改,详见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1511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1-09-10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是指别墅和渡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业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2.除别墅和渡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①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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