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①②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和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0]866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0-06-1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中第二条第三款,“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系指: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业务,必须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办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手续。
二、关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免税项目,除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项目外,凡免征营业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暂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余技术交易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一律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初步审核资料及意见,报经市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