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办[1996]483号
全文有效
1996-11-0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1996]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市政府通知与《征管法》有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是一致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市政府通知的规定,履行税务行政执法的职责。
二、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对违反税法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将自身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其他部门行使。同时,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三、各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应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加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印章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