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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综〔2019〕119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09-29 京财综〔2019〕1194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19〕1194号

全文有效

2019.6.24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2019年7月1日前,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按照原标准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及收费标准。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费。

四、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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