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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地税地(2007)110号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通地税地(2007)110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地税地(2007)110号

全文有效

2007.05.10

第一税务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意见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四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根据我局实际工作,现规定凡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我局征管科必须在见到《土地增值税清税完毕告知单》(见附件),才可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二、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凡需移交评估或稽查部门的,第一税务所可直接与评估或稽查部门办理相关材料交接手续。

三、《办法》中所提到的附件八、附件九、即《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由第一税务所向纳税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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