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试验区税务所税收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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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税务登记
1、 新办的新技术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试验区办公室企管部发放的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到税务所办理登记手续。
2、 税务所税务登记专办人员应对纳税人所持各证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单位《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核发税务登记证审批单》一份,《综合纳税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纳税单位卡片》一式两份,《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办税人员证书》一张。
3、 纳税单位应于一周内依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上述表格,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将表格交回税务所。
4、 税务所税务登记专办人员对纳税单位填写的各种表格、事项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由所长负责分配税务征管人员。
5、 征管人员在接到资料后,应及时到管户实地进行调查,调查确认后,发给纳税单位"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一份,"纳税综合鉴定申报表"一份,"办税人员证书"等。并收取工本费。
6、 企业应填写《北京市税务局单位个人申请购领发票审批单》一式三份,由征管人员审核签字,由税务所办理发票鉴定卡。
7、 企业在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持核发的发票鉴定卡和一份发票审批单到指定的(黄庄旅馆)发票售票点购买发票。
8、 征管人员根据企业的综合纳税鉴定申报表和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生产情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为企业做出综合纳税鉴定。企业按照综合纳税鉴定手册中的规定依法纳税。
二、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者,应在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改变单位名称。
2、 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
3、 改变经营地址。
4、 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税务登记中所登记的应纳税项目等。
5、 对设在本区境内的独立核算的纳税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增减变化的部门。
6、 改变注册资金、变更法人、电话等事项。
三、 注销登记
1、 停业登记
纳税单位因故临时停业一个季度以上,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注销营业执照,或纳税单位连续一季度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停业前15日内或未履行纳税义务一个季度后15日内,办理停业手续。
2、 注销登记
纳税单位发生歇业、破产、迁移至外区,或停业在一年以上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前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四、 变更综合纳税鉴定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应填写综合纳税鉴定申报表,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企业的申报内容,做出综合纳税鉴定。税务专管员和企业各持一份,企业应照此纳税。凡有新增项目,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其专管员申报,由税务专管员负责修订综合纳税鉴定。
五、 退库管理
税务机关由于某种原因或特殊情况,依据税法规定把已经入库的税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退给原纳税人时,称为退库。
1、 种类
(1) 因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计算错误等造成的多缴、误缴税款。
(2) 所得税、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增值税、城建税、城市服务事业费、教育费附加(乡镇企业)等,因月份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应退的税款。
(3) 由于税收政策变化多缴的税款。
(4) 经批准的减免税,纳税人原缴纳的税款。
(5) 按规定提给代征人(代扣人)的代征(代扣)税款应提取的手续费。
(6) 出口产品应退的税款。
(7) 财政部和上级税务机关专案批准的退税项目。
2、 办理退库期限
(1)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付税款的,允许从超缴之日起一年内向税务所提出退款申请,经税务所审核税务分局批准,退还超缴款项。对逾期的,税务所不予受理。
(2) 凡需要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纳税单位,应于每月15日至30日按月一次向分局税政科申请办理本年度以前各月的退税手续。
凡有代理出口产品业务的纳税单位,从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二个月内向税务所申请办理手续。
税务分局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出口产品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不再受理纳税单位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3) 办理手续:
A、 纳税人发生退税项目时,由纳税人详细填写"北京市税务局海淀区分局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有关的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影印件等原始凭证,报征管人员。
B、 征管人员接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须了解情况,调查核实,签注意见后报所长审核,所长审核后,签注意见报主管税政业务科室。
C、 税政业务科室对上报的"退税申请书"进行核批,并报主管分局长批示,然后送局计会科办理退库手续。
D、 分局计会科接到"退税申请书"后,须开出"收入退还书"并在当月送交银行。
办理退税,应按以上规定办理,纳税人不得擅自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