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北京  >  京财预[1998]121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实行新一轮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京财预[1998]121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实行新一轮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09-29 京财预[1998]1215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实行新一轮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京财预[1998]121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7日

海淀区、丰台区、昌平县财政局:

  市政府京政办发[1991]63号《关于建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园区昌平园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的1993-1997年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实行的税收退还政策已经到期。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8一2002年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实行新的一轮税收返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税收返还政策的内容

  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包括海淀试验区、丰台园区、昌平园区),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入市级金库的税收,由财政每年按50%比例退还。

  二、资金的退还和管理

  1、为了便于管理及核对各项税收缴库情况,各试验区(园区)要将高新技术企业及纳税等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管理,并与财政部门、试验区管委会进行计算机联网。

  2、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根据三个试验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交纳税收的进度情况,按规定审核后,于每年七月份、十月份将资金预返还给三个区县,年终进行结算。

  3、试验区返还资金是市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用途进行使用(具体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政策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