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两个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26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严格对北方节能住宅项目的审核,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998年6月5日印发了《关于启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的通知》(京建办[1998]95号),将在经审核符合节能建筑标准的住宅项目图纸上统一加盖“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
为了方便纳税人,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于1998年4月7日印发了《关于委托各区县节能墙改办办理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手续的通知》(京建节墙办字[1998]1号),委托各区县节能墙改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办理北方节能住宅项目的设计审核手续。
现将上述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北方节能住宅项目的申报资料,按规定核定其适用税率,搞好住宅项目征管。
附件:(略)
1、《关于启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方节能住宅工程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2、《关于委托各区县节能墙改办办理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手续的通知》
主题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