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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税〔2021〕2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税〔2021〕23号

全文有效

2021.8.24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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