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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地税发[1997]29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重地税发[1997]293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93号

全文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公安局(处),各区、市县局;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阻止欠税人出境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弄清纳税人欠税情况,并建立纳税人欠税基本情况卡。纳税人欠税基本情况卡应包括“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的基本内容和欠税的税种、金额等内容。

     2.负有纳税义务的当事人本人、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准备出境的,须到县级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结清税款证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证件。

     3.对欠税人的欠交税款核实后,必须对欠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作为欠税的核实依据。税务机关在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手续时,应附有“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复印件。

     4.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交流情况,共同做好对欠税人的税收控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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