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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国税函[1997]175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增值税征纳问题的批复

09-29 重国税函[1997]175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增值税征纳问题的批复

重国税函[1997]175号

全文有效

涪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涪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增值税征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用自产硫酸生产磷肥、磷铵、复合肥等免税产品,对公司自产硫酸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四)款的规定,对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生产免税产品所用的自产硫酸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自产硫酸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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