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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国税函[1997]40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重国税函[1997]4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中市局转发意见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40号

已被修订

1997年2月28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未按17%税率征收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改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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