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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国税流函[1996]39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09-29 重国税流函[1996]3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重国税流函[1996]39号

失效

荣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荣国税发[1996]291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荣昌县血站把经过简单加工的“原料血浆”供给血液制品公司和未经加工的“全血”供给医疗用血单位属销售应税货物。因此,对荣昌县血站销售“原料血浆、全血”,应按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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